免收掛號費
有些醫院診所會做新冠病毒PCR核酸檢測會收取50~150元的掛號費,台美檢驗無須掛號費 。
2021年12月6日起,美國入境新規範:所有2歲以上之旅客(無論疫苗接種狀態或入境身分)皆須出示航班起飛前1日內新冠病毒陰性英文版報告,台美提供快速篩檢服務,可於當日取得英文檢驗報告,特急件方案可在3小時取得報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開放部分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新冠肺炎申請規定:,有關申請規定公布於【疾病管制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以上檢驗對象,依疾管署公告不定期更新。(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為維護工作環境中同仁健康管理、拜訪客戶或出國工作、求學…等需求,定期確認人員健康狀況或提出72小時內陰性檢驗證明,透過RT-PCR核酸檢驗為國際認可快速且正確有效之檢驗方法,台美提供您醫院外的自費檢驗選擇,減少傳染風險,採用獨立採檢空間與預約的採檢時間,兼顧安全與效率,詳情請洽預約專線 02-2298-8218
2021.09.23 開始實施
有些醫院診所會做新冠病毒PCR核酸檢測會收取50~150元的掛號費,台美檢驗無須掛號費 。
台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採檢站,不會與病人同時接觸篩檢,減少互相感染的風險。
自費篩檢民眾採預約制,每個採檢時段均分流,採預約制 (20min/組) 單一時段單人採檢,減少群聚與等待的時間。
除了中文的篩檢報告之外,我們還提供英文版的新冠肺炎檢驗報告,方便出國使用。
台美除了提供您紙本的檢驗報告,更提供了數位電子化的檢驗報告,讓您方便留存與調閱。 紙本報告免費寄送。
QVS-96s 和 LabTurbo AIO SP-qPCR
檢驗效率為一般實驗室的20倍,台美為疾病管制署指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檢驗機構,具有P2 plus負壓實驗室,同使用高通量自動化檢驗設備,能夠大幅提升檢驗能量。
檢驗報告會上傳到健保系統,使用健保快易通 APP 可以隨時查看紀錄。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CDC) 傳染病檢驗機構,NO. 098021
由蔡英文總統親自頒發「防疫獎章」予全國44位對防治COVID-19(武漢肺炎)工作卓有貢獻的個人與團體代表,感謝幕後防疫英雄,義無反顧地在各行各業努力,為全民編織起縝密的防疫網絡,守護我們的家園,為臺灣在全球疫情浪潮之中,創造珍貴又安定的力量。
自疫情開始,協助台灣進行了八萬件以上的新冠病毒檢驗。
EBC 東森新聞
TVBS 新聞
民視新聞
備註:採檢當日有明顯呼吸道症狀或體溫超過 37.5℃ 者不適用於自費篩檢資格,恕無法進行採檢.
2021年7月起入境台灣全面實施新冠病毒PCR檢測,因應變種病毒不斷的演變,檢驗結果為陽性確認感染新冠病毒,將追加病毒基因定序,用以區別變種病毒株,且能運用在疫調上,快速找出傳播鏈之間的關聯性。
目前已檢出之變異株有Alpha, Beta, Gamma, Delta, Epsilon, Zeta, Eta, Theta, Kappa, Lambda, Mu和Omicron. 其中
Omicron:為突變點最多之變異株,傳播力強但感染症狀較輕微。
Alpha:是早期變異株,是目前全世界流行最廣之變異株。
Beta:突變點和疫苗保護力相關性高,因此疫苗對Beta的保護力被認為是最低的。
Delta:是傳播力最強之變異株,因感染症狀類似重感冒而易遭人輕忽。
目前我國已開放民眾因緊急情況、工作及出國求學等因素,有自費檢驗COVID-19 之需求,得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自費檢驗,以取得相關檢驗證明文件。
COVID-19 自費檢驗開放有需求的民眾,皆可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自費採檢。檢驗適用對象共分為下列 10 大類:
指揮中心為秉持民眾權益及衡酌國內疫情風險,考量出境民眾因親友重病、奔喪等社會緊急特殊因素,需再次自費採檢後出境重返工作或求學等,於 9 月 10 日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規定」,針對自費檢驗出境之民眾,將 3 個月內申請 1 次之限制,放
寬為 6 個月內申請 2 次為原則。請民眾出境前確實評估所赴國家/地區相關風險及是否有出境之必要,且自國外返臺皆須配合居家檢疫14 天及自主健康管理 7 天等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可能傳播風險, 保障自己、親友及周遭人員的健康。
因應部分國家 COVID-19 疫情仍嚴峻,為保護民眾及降低頻繁出入境致受感染之風險,以 6 個月內申請 2 次為原則,計算方式依採檢日計算(非因出境需求進行自費檢驗之民眾無檢驗次數及時間之限制)。倘若因辦理簽證及登機時皆須出示 72 小時內之陰性檢驗報告,或出發時程改變(如航班取消)致有多次檢驗之需求等相關特殊狀況,由於屬同次行程之內,故多次進行自費檢驗屬同 1 次檢驗,並於 6 個月內可再申請第 2 次自費檢驗。
由於鼻咽或咽喉採檢為國際測試新冠肺炎病毒核酸的標準方法,且現行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需外出奔喪或探視之規定為「居家隔離/檢疫第 1 天(含)起且無症狀者,可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機場採檢時為第 0 天,與現行規定不符,故機場自費深喉唾液採檢陰性報告無法用於外出奔喪或探病之檢驗證明。有外出奔喪或探病需求之民眾,仍須於居家檢疫第 1 天(含)起且無症狀者,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自費採檢。
若居家隔離/檢疫第 1 天(含)以後採檢且於採檢日或採檢次日取得報告:取得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 2 天內,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外出。例如:7 月 2 日採檢,當日取得陰性報告為第 1 日,7 月 3 日為第 2 日,每天可申請外出 1 次,每次 2 小時(不含車程); 7 月 4 日採檢為第 1 日,7 月 5 日取得陰性報告為第 2 日;7 月 5 日可申請外出 1 次,每次 2 小時(不含車程)。
如仍有外出奔喪或探視需求可再申請,並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且探視者需先取得該醫院同意後,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自費採檢。例如:A 君於 7 月 1 日進行居家隔離,於7 月 2 日居家隔離第 1 天(含)以後且無症狀,因有探病需求提出COVID-19 自費核酸檢驗申請,並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於7 月 2 日進行採檢,並於 7 月 3 日取得陰性報告,故 A 君於 7 月 3日可申請外出探病 1 次 2 小時(不含車程)。倘 A 君於 7 月 5 日仍有外出探病需求,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於 7 月 5 日進行採檢,並於同日取得陰性報告,故 A 君於 7 月 5 日及 6 日可再次申請外出探病,每日 1 次,每次 2 小時(不含車程)。後續仍有探病外出需求,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且取得該前往探視之醫院同意後,可再循相同程序提出自費採檢申請,居家隔離期間申請次數不限1 次。請參考下列示意圖。
自主健康管理且無症狀者,於管理期間,可向衛生局提出申請,並經資格審核通過後,由衛生局取得探病醫院同意,並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機構進行自費採檢,採檢陰性後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均可依探病行程前往醫院探病。
針對縮短居家檢疫者,自入境後次日起 14 日內之探病需求,比照居家檢疫者於取得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 2 天內,可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安排至醫療機構探病。
例如:7 月 2 日入境,居家檢疫縮短至 5 天(7/3-7/7),7 月 4 日採檢取得陰性報告為第 1 日,7 月 5 日為第 2 日,故 7 月 4 日、5 日皆可申請外出至醫療機構探病,每日 1 次,每次 2 小時(不含車程);7月 6 日採檢,7 月 7 日取得報告為第 2 日,故 7 月 7 日可申請外出至醫療機構探病 1 次 2 小時(不含車程);7 月 8 日開始自主健康管理,且採檢取得陰性報告為第 1 日,7 月 9 日為第 2 日,故 7 月 8 日及 9 日皆可申請至醫療機構探病;7 月 11 日採檢取得陰性報告為第1 日,7 月 12 日為第 2 日,故 7 月 11 日及 12 日皆可申請至醫療機構探病;7 月 13 日採檢,7 月 14 日為取得報告為第 2 日,故僅 7 月14 日可申請至醫療機構探病。
於居家檢疫期間配合公費採檢規定,民眾於第 1-14 天進行之鼻咽或
咽喉拭子核酸檢驗結果,可以用於外出奔喪或探病之核酸檢驗證明。
於居家隔離期間配合公費採檢規定,隔離期滿(第 12-14 天)進行鼻咽
或咽喉拭子核酸檢驗,可以用於外出奔喪或探病之核酸檢驗證明。
有關申請規定公布於【疾病管制署首頁 →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 傳染病介紹 →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 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連結 https://reurl.cc/X6mO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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