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申請文件變革,專業解析輕鬆掌握查驗登記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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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2年11月30日發佈了最新《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修法公告,新增「第四章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第27條至第31條,並廢止舊有的《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使得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相較以往必須提交更多資料,對於文件的要求,也有更多的細節與條件。

台美檢驗的專業團隊整理了最新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須檢附的文件,讓我們一起來看需求文件與以往有何不同吧!

台美檢驗新案設計

註1:食品業者必須依照《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指派的人員,如同值日生的角色,負責每日確認環境、人員和設備等衛生執行狀況,並按日填報紀錄。

註2:香料除外。

註3:廠房面積未達50 m2;馬力與電熱合計未達2.25千瓦。

註4:登記資料必須包含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調配、改裝等相關的營業項目。

註5:由轄區工業主管機關核發。

註1:指因行政區或道路名稱更改,或是門牌號碼因故重新編號等原因,而使地址變動,但製造廠並無實際更動地理位置。

台美檢驗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卓越的團隊,已協助多家業者順利通過產品查驗登記,我們提供優異的服務,藉此大幅提升案件審查通過的機率,無論您的查驗登記代辦需求為何,我們都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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