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飲料業、便利商店及速食業於現場調製之飲料標示規範修訂解析

國人近年來健康及體態意識提升,但市面上日新月異的現場調製飲品,往往使人忽略糖量及熱量之攝取。為加強揭露現場調製飲料之訊息,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10 月 5 日公告訂定「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更於 111 年 6 月 7 日進行修正,除了需明確標示之「總糖量」及「總熱量」之標示規定,亦明確定義各果蔬汁含量可使用之品名規範,以及擴大要求至所有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都應標示咖啡因含量…等。使消費者透過上述資訊,加強每日飲食攝取之控管,業者亦可透過明確標示,凸顯產品之優點。

法規來源: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111 年 6 月 7 日修正)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說明

1.現場標準化所調製飲料-總熱量及總糖量標示方式:

(以標準流程調製,標示方式擇一)

※ 標示值之誤差值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

2.調製飲料需標示原產地品項

※ 來源若有 2 個以上,需依照添加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序標示。

3. 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文字敘述

  • 不含茶葉、茶粉、茶湯、茶湯濃縮液或天然茶葉製得原料者(僅添加茶香料)。
  • 以果蔬汁為品名而不含果蔬汁者。

 

4. 飲料添加果蔬汁並品名以果蔬命名:

果蔬汁含量
品名名稱
10%以上(含)得直接以果蔬汁名稱命名,如:蘋果汁、番茄汁。
未達10%以果蔬+飲料名稱命名,如:蘋果飲料、番茄飲料。
部分約定俗稱名稱仍得以果蔬汁名稱命名,如:檸檬汁

 

5. 標示方式以中文顯著標示,可使用:

  • 以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方式 → 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0.2 cm。
  • 以卡片、標示牌(板),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 → 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 1 cm(由 2 cm 修正至 1 cm )。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新規範

1.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總咖啡因含量標示:

(以下列方式擇一標示)

  • 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區間。
  • 以標準化所調製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最高值表示,並加註「最高值」字樣。

 

2.新增得以電子化方式(如 QR-Code )揭露上述應標示事項

應於電子化標示下方註明「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並應於現場設置可讀碼之行動裝置。

電子化揭露方式建議之圖形大小:

  • 標示於杯身→圖形長寬不宜小於2 cm
  • 標示於現場店面→圖形長寬不宜小於1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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