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 月 2025 by miya.lee@superlab.com.tw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TFDA)於2025年5月7日公告「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項次 | 修法內容摘要 | 施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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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含鎂、鉬之營養添加劑及棕櫚蠟使用限量下修 | 2027年 (民國116年) 7月1日 |
2 | 新增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等水果之用量 | 修法公告日 |
3 | 亞硒酸鈉、檸檬酸鎂添加於早產兒(輔助)食品之用量 | 修法公告日 |
4 | 抗壞血酸等品項之品名修正 | 2027年 (民國116年) 7月1日 |
5 | 香料規範調整 | 修法公告日 |
本次修法影響目前已上市產品,以及計劃輸入中的產品甚鉅,例如已通過查驗登記之產品,如產品中的成分超出修法後的添加物規範,TFDA 將發函請業者繳回核可文件並廢止,且品名的修正,對於產品的成分標示也會產生直接性的影響,故建議業者重新確認現行產品是否涉及以下修正項目並及早因應:
含鎂、鉬之營養添加劑及棕櫚蠟使用限量下修
- 額外添加「鎂」營養素之產品(如添加氧化鎂、葡萄糖酸鎂…等營養添加劑者):
修法前 | 修法後 | 修法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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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在每日食用量中,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 600 mg;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 1.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 營養素。每日鎂之用量不得高於 350 mg;未標示每日食用量 者,每 300 g食品中鎂之用量不得高於 350 mg。 2. 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每日鎂之用量不得高於 350 mg。 | ◼️ 限縮產品「鎂」之營養素含量,自 600 mg下調至 350 mg。 ◼️ 限制基準由「產品每日鎂攝取量」調整為「含鎂營養添加劑用量」。 |
- 額外添加「鉬」營養素之產品(如添加鉬酸銨、檸檬酸鉬…等營養添加劑者):
修法前 | 修法後 | 修法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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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 本品可使用於限供成人使用之膳食補充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 ◼️ 限縮產品「鉬」之營養素含量,自 350 μg下調至 200 μg。 ◼️ 新增「使用於限供成人使用之膳食補充品」食品範圍概念,意指此膳食補充品僅可供 18 歲以上成人使用。 *膳食補充品:有標示每日食用量,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或其他具有營養或生理機能之物質為目的之產品。 |
- 添加有「棕櫚蠟(Carnauba Wax)」之產品:
修法前 | 修法後 | 修法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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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可於糖果(包括口香糖及巧克力)、膠囊狀及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用。 | 1. 本品可用於糖果與巧克力,用量為 500 m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口香糖,用量為 1,200 mg/kg以下。 3. 本品可用於膠囊狀及錠狀食品,用量為 200 mg/kg 以下。 | ◼️ 新增既有可用食品範圍之使用限量。 ◼️ 新增使用限制:限用於表面處理。 |
新增棕櫚蠟於新鮮柑橘類等水果之用量
新增可使用食品範圍「新鮮柑橘類、瓜類、蘋果、梨、桃、鳳梨、石榴、芒果、酪梨、木瓜之水果」;限量基準以新鮮水果總量計,用量為 200 mg/kg 以下,且僅限於用於表面處理。
亞硒酸鈉、檸檬酸鎂添加於早產兒(輔助)食品之用量
因應以母乳哺餵早產兒之家庭需求,開放該等營養添加劑可添加於適用早產兒之嬰兒(輔助)食品。
限量:
- 亞硒酸鈉:在每日食用量中,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 μg。
- 檸檬酸鎂:在每日食用量中,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 mg。
抗壞血酸等品項之品名修正 (僅列出對於產品標示影響較大者)
類別 | 修正前品名 | 修正後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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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添加劑 | 抗壞血酸(維生素 C ) | L-抗壞血酸(抗壞血酸、維生素 C ) |
抗壞血酸鈉 (維生素 C) | L-抗壞血酸鈉 (抗壞血酸鈉、 維生素 C) | |
抗壞血酸鈣 (維生素 C) | L-抗壞血酸鈣 (抗壞血酸鈣、 維生素 C) | |
調味劑 | D&DL-酒石酸鈉 | d & dl-酒石酸鈉 |
香料規範調整
香料的規定中,比較重要的改變,除了增加天然香料品項與其定義外,原先僅准許天然帶入之「奎寧」,現可以純化物之形式做為香料添加於食品中,算是一定程度的放寬香料品項的使用,但使用於飲料時,仍須注意限量的要求。
※ 飲料添加奎寧之限量:85 mg/kg (無論純化或天然帶入,以總奎寧限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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