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民眾攝取新穎性原料之安全性,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但為了市場的需求,於保健食品開發上則使用越來越多非屬一般傳統的專利、新穎及特殊之原料,此類原料若在作為產品前需要依據「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進行非傳統性原料申請,藉以證實原料安全性無虞,且合法用於產品中。
上述「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定義傳統性原料說明比較如下:
定義一 | 定義二 | |
---|---|---|
定義說明 | 以下情形符合一項: 1. 於臺灣境內無25年以上食用歷史 2. 具食用歷史,但未有至一定經驗程度(如特定區域或族群食用經驗) | 傳統性原料經由非傳統方式培育、繁殖或加工製程 →導致組成或結構改變 |
毒理試驗 | 1. 基因毒性試驗 2. 90天餵食毒性試驗 3. 致畸試驗 | 1. 基因毒性試驗 2.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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