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健康食品包裝標示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甚而延誤就醫,或以為「健康食品多吃多健康?」等迷思,衛生福利部於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以下內容:

項 目內 容 說 明
膠囊
及錠狀
「注意事項」加註內容:
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
非膠囊
及錠狀
「注意事項」加註內容:
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標示
位置
容器或外盒包裝,應標示於產品最外包裝上,消費者於選購時即可明顯看到。
顏色無指定但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緩衝期
  •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可予緩衝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如舊包材無法於緩衝期內使用完畢,可沿用原有包材,以標貼方式修正標示內容,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須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 若產品於 2018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則無緩衝期。
  • 相關連結: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QA 問答集 1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