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檢驗
犬貓食品法規與安全檢測項目
從乾糧、罐頭、鮮食與凍乾,到肉乾、潔牙骨及營養補充品,不同寵物食品可能面臨不同的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及添加物風險。
台美檢驗依產品類型、配方原料與檢驗目的,協助製造商、進口商及品牌業者規劃適合的檢測項目。
哪些產品適合進行寵物食品檢驗?
寵物食品涵蓋多種產品型態。不同產品的原料、含水量、製程及保存條件不同,適合的檢驗項目也會有所差異。
乾糧與飼料
犬貓乾糧、膨化飼料及其他乾燥型主食
罐頭與餐包
主食罐、副食罐、肉泥及常溫調理包
鮮食與生食
冷藏、冷凍鮮食及生食產品
凍乾與風乾食品
凍乾、風乾、低溫烘焙及脫水食品
零食與潔牙骨
肉乾、餅乾、訓練零食及潔牙產品
營養補充品
粉包、營養膏、液態補充品及機能性產品
台灣寵物食品法規與管理重點
台灣犬、貓寵物食品的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主要依據《動物保護法》、《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及《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進行管理。
依現行規範,寵物食品不得含有指定病原微生物,有害健康物質亦不得超過安全容許量;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並須依規定完成產品申報與中文標示。
安全標準
指定病原微生物不得含有;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添加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不得超過法定容許量。
產品申報
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應依規定至農業部寵物食品申報系統完成業者及產品資料申報。
中文標示
包裝應標示品名、內容量、主要原料、添加物、營養成分、業者資訊、日期、保存方式及適用寵物等資料。
寵物食品法規檢驗項目與安全容許量
不同產品的原料、製程與適用犬貓不同,實際送驗項目仍應依產品風險及檢驗目的規劃,以下依農業部現行《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整理。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 沙門氏菌 Salmonella
• 李斯特菌 Listeria monocytogenes
• 致病性大腸桿菌 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 產氣莢膜梭菌 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病原微生物可能來自原料、生產環境、加熱不足或包裝後交叉污染。高含水產品、生食、鮮食及肉類零食尤其需要注意微生物風險。
• 黃麴毒素(B1、B2、G1、G2 總和):0.02 ppm
• 嘔吐毒素:犬用 2 ppm;貓用 5 ppm
• 伏馬毒素:5 ppm
• 玉米赤霉烯酮:0.2 ppm
• 赭麴毒素:0.01 ppm
• T-2 毒素:貓用 0.05 ppm
穀物、玉米及其他植物性原料,若在種植、運輸或儲存階段受到黴菌污染,可能產生黴菌毒素。
• 含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於 12% 含水率時,無機砷 2 ppm、總砷 10 ppm
• 未含上述水產動物或藻類產品:總砷 2 ppm
• 鎘:2 ppm
• 鉛:5 ppm
• 汞:0.3 ppm
含魚類、海鮮或藻類原料的配方,應特別確認砷的適用標準與判定條件。
• 阿特靈及地特靈 Aldrin and Dieldrin:0.01 ppm
• 蟲必死 BHC:0.01 ppm
• 滴滴涕 DDT:0.1 ppm
• 安特靈 Endrin:0.01 ppm
• 飛佈達 Heptachlor:0.01 ppm
含穀物、蔬果、草本植物或其他農產原料的產品,可依原料來源與供應鏈風險評估農藥殘留檢驗需求。
• 衣索金 Ethoxyquin、丁羥甲苯 BHT 及丁羥甲醚 BHA 含量總和:150 ppm
• 其中衣索金 Ethoxyquin:不得超過 75 ppm
• 亞硝酸鈉:100 ppm
• 三聚氰胺 Melamine:2.5 ppm
•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貓用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犬用與貓用產品的規範可能不同,規劃檢驗時應清楚確認產品適用對象。
銫-134 與銫-137 輻射量總和(Cs-134+Cs-137):不得超過 600 Bq/kg。
依產品需求評估的其他檢驗項目
除了法規安全項目,業者也可依產品定位、配方標示、製程管理及品質規格,評估營養成分、一般衛生指標、成分鑑別或保存試驗等檢測需求。
營養成分與標示數據
依產品申報、包裝標示或品質規格需求,可評估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纖維、灰分及其他營養成分。
一般衛生與品質指標
依產品型態及製程,可評估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酵母菌與黴菌等衛生指標,用於製程監控及品質管理。
動植物性成分鑑別
針對配方驗證、原料真實性或供應鏈管理,可依需求評估牛、羊、豬、雞、鴨、魚類、乳、蛋或植物性成分鑑別。
保存期限與品質穩定性
新品上市、配方調整或包材變更時,可依產品特性規劃保存試驗,觀察預定保存條件下的微生物、理化或品質變化。
寵物食品申報與包裝標示重點
依《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應先於農業部指定系統建立業者資料,並就所營寵物食品辦理申報。
哪些業者需要申報?
在台灣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應依規定辦理業者及產品申報。
產品何時申報?
• 國內製造或加工業者: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日起 30 日內。
• 輸入業者:單項商品首次輸入日起 30 日內。
• 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的製造、加工或輸入總數量。
• 資料發生變更:自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申報變更內容、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包裝應標示哪些資訊?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顯著標示:
• 品名
•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 主要原料與添加物名稱
• 營養成分及含量
• 製造或加工業者資訊
•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 保存期限、方法及條件
• 適用寵物種類、食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輸入產品另應標示輸入業者、國內負責廠商及原產地等資訊。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
寵物食品
送驗流程
不確定產品需要檢驗哪些項目?
先提供產品資訊與檢驗目的,
由專人協助確認適合的檢測方向。
- 提供產品資料|產品類型、適用犬貓、配方原料、製程及包裝方式
- 確認檢驗目的|法規符合性、產品申報、營養標示、品質監控或客戶要求
- 規劃檢驗項目|確認測項、檢驗方法、樣品量、費用及工作天
- 樣品送達與檢驗|依確認內容寄送樣品並進行檢測
- 取得檢驗報告|完成後提供結果,作為品質管理與後續溝通依據
寵物食品檢驗常見問題
整理寵物食品業者在產品申報、法規及送驗規劃上常見的問題。
現行法規要求寵物食品不得含有指定病原微生物,有害健康物質亦不得超過安全容許量;製造、加工或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並須依規定完成申報與標示。是否送驗、檢驗頻率及測項組合,宜依產品原料、製程、批次風險及通路要求規劃。
常見項目包括病原微生物、黴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保存劑與抗氧化劑、三聚氰胺及丙二醇等。實際項目應依產品是乾糧、罐頭、鮮食、凍乾或零食,以及配方原料與適用犬貓進行評估。
不等於。
產品申報是業者依法向農業部系統登錄指定資料;檢驗則是確認樣品中特定成分或危害物質的檢測結果。完成申報不代表產品已由主管機關逐項檢驗或核准。
台灣犬、貓寵物食品主要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子法,由農業部管理。若產品用途、成分或宣稱涉及其他法規,仍須依產品實際情況另行確認。
需要。
輸入犬、貓寵物食品的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日起 30 日內,至農業部指定系統申報品名、容量、主要原料、添加物、營養成分、製造業者、保存方式、適用寵物及外包裝照片等資料。
所需樣品量及工作天會因檢驗項目、產品型態與使用方法而不同。建議先提供產品資料與檢驗目的,由專人確認測項後再準備樣品,可減少樣品不足或重複寄送的情況。
不宜直接套用。
寵物食品與人用食品的主管機關、法規架構、管制項目及安全容許量可能不同,應先確認產品法律屬性、適用對象與銷售用途,再選擇相對應的檢驗依據。
本頁提供一般性寵物食品法規與檢驗資訊,不取代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法規、檢驗方法及安全容許量如有更新,仍以農業部最新公告為準。
資料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