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用化粧品外包裝警語

TFDA 草案預告 藥用化粧品外包裝須加註警語

2019 年 4 月 18 日衛福部公告「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應加刊標示詞句」草案。

因應進口化妝品、保養品及防曬等產品,於外包裝上常見薬用、薬、医薬、Medicate 等字樣,容易造成民眾誤以為該產品具有特殊療效或有醫藥級認可,因此預計明年(2020 年 5 月 2 日起)該類產品外包裝須加註警語。

薬用化粧品代表的意義

在日本產品上,常見「薬用化妝品」、「薬用美白」、「医薬部外品」這類的標示,是因為日本化粧品管理單位厚生勞動省將化粧品分為「化粧品」和「醫藥部外品」,醫藥部外品指該類產品使用了法規限制的成分及濃度限量,例如預防口臭、體臭、止汗、脫毛、牙膏、美白類產品都屬於醫藥部外品,可在外包裝上標示「薬用」、「薬」、「医薬」。

簡單來說,這類標示只是因為各國法令差異而造成的,並非產品具有醫療用途或療效,輸入產品因原始包裝,而讓國情不同的民眾容易產生誤解,另外,美國則是將部分防曬產品視為成藥管理,可標示 Medicate(藥用),因此預計明年(2020 年 5 月 2 日起)該類產品外包裝須加註警語。

輸入化粧品外包裝新制草案重點

草案重點: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產品外包裝或容器須加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

生效日前輸入之產品,可繼續販賣,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

預計執行:2020 年 5 月 2 日生效

標示文字: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

 

完整內容:外包裝或容器刊載「薬用」、「薬」、「医薬」、「Medicate」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其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係以 OTC drug、医薬部外品等管理,且依原產地(國)或販賣國之法規規定應刊載者,應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加刊標示「本產品屬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之詞句。

本規定預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生效,於生效日前輸入之產品,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五年屆滿止。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公告

進口化粧品注意事項

提醒進口、輸入化粧品如果含有特定藥品成分,符合食藥署公告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成分,如染髮劑、 燙髮劑、防曬劑、制汗劑等,應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才可進口輸入。

延伸閱讀: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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