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食品非法添加物檢驗分析

 食品添加物檢驗分析

硼砂 Borax (冰西)、硼酸 Boric Acid、Orthoboric Acid 檢驗

硼砂進入人體會轉變為硼酸(Boric Acid),連續攝食在體內蓄積,會妨害消化酵素作用,食慾減退、消化不良、抑制營養素吸收;當食用多量硼酸導致中毒時,則有嘔吐、腹瀉、紅斑、循環系統障害等現象,嚴重時甚至發生休克、死亡。因此硼砂屬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於食品中加入硼砂,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硼酸」屬禁用之防腐劑(但可做為食品添加物之營養添加劑),不得以防腐劑用途添加於食品中,常被違法添加於麵粉及麵粉製品、血製品(豬血、鴨血)、魩仔魚 (吻仔魚)、麵 (黃油麵、烏龍麵等)、薑絲

硼砂添加在食物之中可以添增口感,防止酵素產生的黑變。台灣早年常使用於米類製品如鹼粽、碗粿、湯圓等;海鮮與魚肉煉製品如蝦仁、魚丸、魚板等;豆類製品如豆乾、豆絲等;麵類製品如油麵、烏龍麵等。帶殼蝦類等食品中,以硼砂來增加韌性、脆度以及改善食品保水性的添加物,增加食品彈性與脆度,改進食品保水性。減緩蝦類因氧化或酵素作用產生的黑色素。

然而毒性較高,連續攝取將會在體內累積,妨礙體內消化酵素的正常作用,進而造成食慾減退、消化不良、營養素吸收不足,嘔吐、腹痛、腹瀉、紅疹、循環系統障礙、休克、昏迷等,即所謂「硼酸症」。現已遭到禁用。

目前衛生署已公告,硼砂的替代品為品質改良劑「三偏磷酸鈉」,可增加食品的彈性與口感,且安全性高。

 

甲醛

甲醛是種刺激性氣體屬於無色易溶的,可經由呼吸道被吸收,而其水溶液又被人稱為「福馬林」最常用於工業清潔劑及防腐劑使用,甲醛用在豆腐、豆芽菜、腐竹、蘿蔔乾、米粉、粉絲、蘿蔔乾、蝦米等食物上具有保鮮防腐與漂白、蛋白質凝固的作用。

依據中華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甲醛等有毒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物或加工上之助劑。

甲醛對人體健康有非常不好的影響,會擾亂人體細胞的代謝,對細胞有極大的破壞作用,是常見非法添加物。依食品法規,禁止添加於食品中。

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甲醛為致癌和致畸形物質,會導致鼻咽癌、鼻腔癌和鼻竇癌,並有證據證明甲醛可引發白血病。

甲醛食用過量會造成口、咽、食道、腸的強烈刺激,進入人體的甲醛會凝固蛋白質,傷害到肝腎功能,並可能導致腎衰竭。

海鮮水產品甲醛天然含量背景值,經查水產品之天然甲醛係由高溫加熱時,其體內之氧化三甲胺(trimethyl amineoxide,簡稱TMAO)分解產生,某些魚類(如鱈魚等),於低溫下經由上述反應而產生。惟水產品中甲醛天然含量背景值隨水產品種類不同而有差異,一般而言,魚體內之TMAO不超過50 ppm。

燕窩可能含有甲醛(天然或添加),藉此保持外觀,建議不得檢出

 

螢光增白劑

螢光增白劑常被違法添加在吻仔魚、四破魚、魚丸、洋菇、白蘿蔔等食物中,主要作用是利用化學物質的螢光反應,改變物品顏色使其潔白鮮豔,一般用途在造紙、印染、洗滌。

螢光增白劑是常見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對於嬰幼兒或皮膚敏感的人,可能造成皮膚過敏等症狀,此外因為食品包裝殘料容易與食品接觸,將會間接被人體所吸收,故目前食品法規規定,不論是食品或食品的容器或食品包裝(跟食品有接觸的部分)將不得檢驗出螢光增白劑

 

食品添加物檢驗檢測

甘精

目前大部分國家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甘精,甘精甜度約為蔗糖的二百多倍,是一種人工合成的調味劑,用於添增食品甜味,常被用於蜜餞類的食品中,依據目前的食品法規,食品添加人工甘味劑,必須標示於包裝上,甘精禁止添加於食品中,甘精與酸味食品共同食用,會產生血液毒性,並有誘發腫瘤的危險。

 

二甲基黃 dimethyl yellow / 二乙基黃 diethyl yellow

二甲基黃、二乙基黃」為工業色素,不得添加於食品中,103.12.08發生不肖食品添加物業者在豆乾豆皮類產品添加工業用色素二甲基黃,因此政府已列入豆乾豆皮類豆製品及咖哩粉、薑黃之例行性檢驗項目

 

非法食品色素-皂黃 Metanil yellow

MetaNIL YELLOW 係工業用色素而非衛生署公告准用之食用色素,該品係供紙、肥皂、毛、油漆、皮革之染色使用,食品添加該品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

在世界各國均不得供為食用色素使用,依相關之科學研究報告,Metanilyellow 會引起肝臟細胞之損害、促進肝癌發展,豆干(豆乾) 或豆製品依法不得添加 (

過去有業者非法添加於豆干或豆製品中)

 

其他常見的食品非法添加物

Dimethyl pyrocarbonate、Diethyl pyrocarbonate、dimethyl pyrocarbonate、diethyl pyrocarbonate 非屬衛生署準用防腐劑之品項。

 

Polylysine

Polylysine 非列屬本署公告「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目,依法不得添加於食品中。

 

水楊酸 Salicylic Acid

「水楊酸」為禁用之防腐劑,不得添加於食品中,更多資訊請見:常見防腐劑檢驗項目

 

硫辛酸 α-Lipoic Acid

硫辛酸(α-Lipoic Acid),並非「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亦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依法不得添加於食品中,食品如添加該成分,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藥品屬性之判定,主要依據藥事法規定,經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效能、標籤仿單包裝等詳細資料憑核,非單就所含成分即予判定。

  1. 經查行政院衛生署藥物許可證系統,主成分含硫辛酸(Alpha-Lipoic Acid)之藥品共有28個品項,其中 9 項限由醫師使用 1 項須由醫師處方使用 16 項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2 項為原料藥
    顯示含硫辛酸(Alpha-Lipoic Acid)之藥品,並非僅列為醫師處方藥品。
  2. 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醫師處方藥品係指行政院衛生署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藥品或限由醫師使用者,並非僅由單一藥物成分即可認定。
  3. 食品中所含各項成分,皆須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或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所詢之「硫辛酸(Alpha-Lipoic Acid)」,若為純化之單一成分,並非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亦非「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准用之品項,依法不得添加於食品中。

 

食品非法色素-蘇丹色素 Sudan dye

「蘇丹色素、蘇丹紅」為工業色素,不得添加於食品中;鹹蛋黃依法不得添加,因中國大陸曾發生過以工業色素蘇丹紅染色鹹蛋黃的案例,所以有時會列入我國端午稽查的項目中

 

食品非法色素色素 Carmoisine

規定外人工色素「Carmoisine」於歐洲國家准許使用,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所列情形之一。果凍檢出該色素,應依同法第12條規定辦理。

 

食品非法色素 OrangeR

OrangeR 係為C.I. ACID Orange 14之商品名。該品乃供染布及染紙用,在世界各國均不供食用色素使用,屬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之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食品非法色素 Orange II

Orange Ⅱ 非為衛生署公告准用之食用色素,美國FDA禁止該色素作為內服用途,世界各國均不得供為食用色素使用。

Orange Ⅱ 對生物體機能之影響,近來有研究顯示對肝臟細胞造成損害現象、對人體淋巴細胞會誘發突變產生。

食品非法色素色素-鹼性橙 Chrysoidine G 、羅丹明 B Rhodamine B
「鹼性橙、羅丹明 B」為工業色素,不得添加於食品中;辣椒粉依法不得添加;燒臘及滷製品依法不得添加 (中國大陸曾發生過以工業色素鹼性橙及羅丹明 B染色的案例)

 

鹽基性介黃

將食品染黃,常被違法使用見於糖果、黃蘿蔔、酸菜、油麵等需染黃的加工食品,鹽基性介黃毒性強,攝取後可能造成頭痛、心悸亢奮、意識不明等症狀。鹽基性介黃禁止添加於食品中。

 

鹽基性桃紅精

將食品染紅,常被違法使用於糖果、蛋糕、紅薑、話梅、肉鬆等食品,鹽基性桃紅精毒性強,易造成眼睛灼燒、咳嗽、流鼻水、喉嚨灼熱、意識不清等症狀。鹽基性桃紅精禁止添加於食品中。

 

重金屬

常見檢測重金屬之產品類別:蔬果植物類、中藥製劑、中藥材、化粧品、食米穀類、水產品、嬰幼兒食品、食用菇類、食用油脂、畜禽類、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食品容器、水產罐頭、蜂蜜、蛋類、藻類食品、脂肪抹醬、飲料等。

  • 食品重金屬 (ICP/OES)
  • 食品重金屬 (ICP/MS )
  • 薑黃類產品重金屬
  • 飲料中重金屬
  • 飲用水重金屬
  • 食用冰塊重金屬
  • 水產品重金屬(含甲基汞)
  • 禽畜類重金屬
  • 食米重金屬
  • 食鹽重金屬-銅鉛鎘
  • 畜禽類可食性內臟-鉛鎘
  • 油脂重金屬-砷鉛銅汞
  • 食用米重金屬-無機砷
  • 水產重金屬-無機砷
  • 藻類重金屬-無機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