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提醒:「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賣 小心觸法又傷荷包」

食藥署提醒「國外食品未經查驗不得販賣 小心觸法又傷荷包」

夏日炎炎,同時也是出國旅遊旺季,食藥署發布公告提醒,出國遊玩後,於國外採購回國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行食用,不得在國內販售,違規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 14 款處新臺幣 3-300 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在非供販賣,且符合下列兩種情形時,才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 36 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 1,000 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 6 公斤以內。

此外,生鮮蔬果或肉類等產品,亦應留意符合農業單位檢疫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資訊

台美檢驗補充

還有哪些條件可以申請免輸入查驗?

  • 商業樣品
  • 展覽品
  • 研發測試用品
  • 其他非供販賣用途
  • 非供食品用途

如何申請?

可透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線上申辦平台 填具相關資料申請。

進口食品的安全與合規是每位業者不可忽視的重點,台美檢驗具備豐富的經驗與優良的團隊,可提供多面向的輸入食品服務,我們的服務包括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八大營養素檢驗、全成分審查、中文標籤審查或製作、產品宣稱審查、查驗登記代辦服務等,選擇台美,讓您的產品順利進口!